乌海汽车站几点上班?
2016年3月2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军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内蒙古某汽贸公司(已破产清算)和被告人李某、张某在乌海市乌达区经营汽车修理厂期间,拖欠王某等10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4万余元一直未付,致使上述人员生活困难,期间王某等人多次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张某讨要工资未果。
2014年秋后,被告人李某见王某等人不断到乌海市区内其所在的汽车4s店及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便纠集被告人张某等人对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还指使他人或单独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先后五次向索要债务,共计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内蒙古某汽贸公司和被告人李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还违反军事法规,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审判过程中,鉴于被告人李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涉案欠薪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解决,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