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贷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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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基本上是同一概念,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后续催收情况。前者只停止回收一定时间后即列入不良贷款,后者经多次催收无效后也列入不良贷款。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会2007年发放),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贷款(俗称“坏账”),分为特别损失贷款、损失贷款和可疑贷款。

其中,后两种情况都是贷款的质量存在问题,但是还能根据还款能力算出大概的还款时间。只有特别损失贷款完全是凭感觉估计,无法估计的。所以一般贷款后两年不能收回的都要进特别损失。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2008年10月公布),是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退回时间。

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第29号),是对不能如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信贷资金,按其风险程度分别采取主动催收、被动催收、债务重组、贷款核销等手段进行催收。

其中贷款在正常期限内不能收回的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作为呆账损失处理。

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条 原则上以经济主体实际还款日作为核销时点。经济主体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全额偿还贷款的,贷款机构应在收到的当日办理呆账核销手续,并在贷款业务台账中标注“正常”类结清。经济主体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贷款机构对其催收后,其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提出还款申请的,贷款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应予办理呆账核销,注明为“重组到期”或“催收后到期”。

第二十一条 经催收后,经济主体同意分批归还贷款的,贷款机构可以办理呆账核销,每批还款均应收取本息。对无法收回的非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应逐笔登记,逐笔申报,并附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非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可以采取贷款重组、延长还款期限、以资抵债、协议分期还款等方式清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清收损失可作为提取的不良资产准备金。

前款所称以资抵债,是指贷款机构对部分或部分不良贷款,取得资产所有人同意,以资产所有人持有或冻结的银行债权冲抵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或以金融负债冲抵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对以资抵债的贷款,贷款机构应及时建立新的贷款台账,据实记载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指定专人在办理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同时,做好有关账件的勾对及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以资抵债的贷款,按确认的清收损失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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