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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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律意义上,公司制私募基金不存在“法人股东”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出现“法人”或者“法人机构”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只有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而公司法的这条规定是为了确定股东的资格,并不涉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只能讨论法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说法人投资者)的问题。

二、实践中,一般将最终实质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称为“母公司”,其对应的关系被称为“母子公司关系” 从财务视角来看,为了反映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金流向情况,通常要求对母公司进行单独的财务报表编制。从这个角度来讲,其实所有者权益(包括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为正数的公司都可以被看作是“有母公司的公司”,或者说所有者权益为正数的公司实际上都存在着一个潜在的“母公司”。

三、所有的法人股东均属于企业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8条规定了基金的出资人及其权利和义务,同时该条还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其最大规模的持有人也就是最大的股东。但是,由于公募基金会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所以除重大事项外基本上不会发生像私募股权基金所面临的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管理人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和危机。

四、从投资管理架构的角度,我们将基金股东分为三类: 基金法人股东吗? 我们把通过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并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研究对象,由此将基金股东划分为四类: 其中,LP1和LP2都是法人股东吗?即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单位;GP1和GP2则是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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