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民与哪家宁夏企业?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简单介绍两个概念,即“规模经济”与“外部性” 所谓 “规模经济”(scale economy),又称“规模收益”(return on scale)或“规模报酬”(reward of scale),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指在一定技术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增加所带来的产品产量增加率大于边际产品产出率,或者说产品成本的降低率高于边际成本的概念。 当一个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于存在规模经济,企业的生产成本会下降,此时如果再加上政府补贴或其他政策,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降得更低,那么就会刺激企业扩大再生产,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就是说,通过规模经济的作用,小企业可以做成大企业,行业龙头也可以越做越大。
而“外部性”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其外部群体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正外部性又称“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是指某一经济行为主体的直接结果带给其他经济主体的额外收益;而负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y),是指某一种经济行为的直接后果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的损失。这里所说的“其他经济主体”就是受该行为影响的第三方。显然,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都是一种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某个特定主体而言的。
现在来看,赖小民案中涉及的宁夏企业。按照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这些公司都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并没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对于本文讨论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问题,其实都不成立。但是,这里面确实体现了规模经济的问题。
从公开信息看,这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有一定的重合,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同时,由于银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因此不难想象,当一家银行介入某一个市场的时候,其他的同行都会感受到压力。毕竟银行是最喜欢挤牙膏的行业。尤其是像建行这样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大型银行,一旦进入一个领域,其他金融机构很难从中受益。因为银行的钱太多了。
当然,建设银行之所以能够从一家普通商业银行发展成为所谓的“宇宙行”,靠的也不是规模经济,而是监管套利和规模优势。至于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更是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精神。
赞同 765 喜欢 收藏发布于 2024/5/28 13:44:55 宁夏东吴农化公司,这是赖小民贪腐“源头”
2018年4月,“小官巨腐”落马贪官赵汝林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收购处置二部业务经理赵汝林,因在一笔业务中贪污、挪用华融资金4.29亿余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赵汝林一案,揭开赖小民案的冰山一角。赵汝林的“硕鼠”行径,离不开赖小民的支持,二人存在多重利益关系,赵汝林亦是赖小民敛财的主要通道之一。
赖小民在为赵汝林背书的同时,还亲自牵线搭桥,让赵汝林和高自兵认识:“小赵是做业务的能手,你们认识认识”。
事实上,二人早有“渊源”。2008年7月,华融天津公司(赖小民时任华融天津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收购处置三部与东吴农化公司协商开展“股权及土地收(受)托处置业务”,当时华融天津公司收购处置三部具体业务承办人正是赵汝林;2009年3月至2013年5月,赵汝林先后违规向高自兵控制的东吴农化公司等企业发放“搭桥”贷款6.58亿元,造成华融公司损失共计757.19万元;2012年,高自兵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北京中盛鑫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安排专人将3800万元资金陆续转入中盛鑫泰公司,随后赵汝林违规向该公司发放“搭桥”贷款。
二人之所以会互帮互助,源于二人皆对赖小民感恩戴德,三人皆因赖小民“提携”而走上“不归路”。赖小民帮助高自兵和东吴农化摆脱危机,更使原本“没有金融从业经验”的赵汝林被破格提拔为“从事业务开展的业务经理”,并先后5次向赵汝林表示“要照顾好自己,有什么困难给我说”,多次向其他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安排赵汝林开展业务。这种看似“感情深厚”的关系,实则三人皆为相互利用。赖小民利用高自兵、赵汝林手中的“财源”,二人利用赖小民手中的“权力”和“人脉”。高自兵与赖小民的关系最为密切,二人交往也最为频繁,高自兵及其亲属先后向赖小民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878万余元。高自兵、赵汝林等人“投桃报李”,在赖小民的“指挥”下,合谋伪造证据,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借壳企业等方式,将赖小民个人“债务”转化为华融“债权”,使其个人“失信”记录变成所谓华融“损失”,为赖小民洗白赃款。
赞同 851 喜欢 收藏发布于 2025/1/30 16: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