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利息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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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所以,支付的利息不进入财务费用,应该做如下处理:

利息费用发生时,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应付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结账时,如果应付利息还没支付,分录还是: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贷:应付利息——委托贷款利息,下月支付时,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委托贷款利息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发行方对于可分离的主债务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拆的相关规定和金融资产分拆相似。衍生工具不能与所嵌入的主合同分开,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主合同在扣除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后,应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附有或有交付非衍生金融资产条款的金融工具不属于混合金融工具,只有附有或有交付非金融资产的条款才属于嵌入式衍生工具。或者换一个角度看,金融负债一般不会被分为金融负债和衍生工具两部分,只有存在或有事项要求发行方在未来以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其金融负债部分才有可能分拆为金融负债和衍生工具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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