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股份具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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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就一般情况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由于需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设立时的章程不能对股东会权限的行使做特别约定(否则就不符合公开募集股份的前提条件了)。那么,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外,是否还有没有限制的条件呢?

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股份公司而言,除了法定的一般情形下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之外,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注意不是全体股东数的一半以上啊): 一般来说,能够影响公司资本总额的事项都需按上述原则决定,包括:

(1)增资或减资;

(2)合并、分立;

(3)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某些事项的决策权限授予董事会,而不是股东会的话,那么此时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就能作出决定,而不需要征得股东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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