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刘銮雄什么罪?
我猜刘銮雄犯的罪,一定是偷税漏税加行贿,为什么是这两个罪名呢?因为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偷税漏税是犯罪,而行贿也不是非贪污受贿才判罪,向任何人行贿都有可能被判有罪。 昨天看了新闻,检方起诉书中没有提到“贿赂”两个字,而是用了较为模糊的用词“不明款项”。
在之前的新闻报道中,外界普遍认为刘銮雄涉嫌行贿的对象为内地官员,所以才会有“贿赂”的说法。 但根据今日的新闻报道来看,检方的起诉书表明,刘銮雄被指控的行为并非行贿,而是“以不当方式取得不法利益,又或无意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人会代为行贿”。 什么是“有意或无合理理由相信他人代行行贿”? 根据我的了解以及查阅相关案例,所谓的“意使”“信使”其实是指行为人对于第三方实施行贿,具有认识错误或者误信对方能够代为行贿的情形. 也就是说,刘銮雄很可能不是直接向某位官员行贿,而是给了中间人(可能是律师、公关公司等机构)一笔钱,让中间人以某位官员的名义去买官买房。
如果检方的起诉书内容属实的话,那么刘銮雄就犯了“利用他人作为中介,意图产生不正当影响”的过失性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之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即便刘銮雄此次被判处无罪,他之前行贿的金额也会计入档案,一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旧会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