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包含哪些?
一、可确认为资产的损失
(一)自然灾害损失,包括遭受水灾、火灾、风灾、冰冻灾害等造成物资的毁损或报废;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环境保护违法受到处罚而发生的财产损失;
(三)法律诉讼败诉部分所涉及的财产赔偿,但经人民法院改判后确认不须赔偿的损失不在本项之列;
(四)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可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项目。 上述(一)至(三)所列损失的核算管理要求同主营业务一样,需取得证据充分、确凿且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除以上四种外,其余一切损失均属于费用性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不可确认为资产的损失 不包括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内的损失为经营亏损,不能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主要包括:
(五)税收滞纳金和逾期利息;
(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七)企业内部损失;
(八)其他各项营业外支出。 三、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
1.投资到期连本带利都被债务方拖欠不还的借款;
2.被债务方作为资本认购新设公司股本,从而使你方丧失债权的;
3.以债权转作资本的投资;
4.将现金借予他人临时周转,后因资金短缺而无法收回的;
5.用于投资的商品或者货物被对方提走的;
6.其它方式的投资损失。 四、企业从事固定资产租赁业务因承租人原因未能收回应收租赁收入而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
六、企业收取的各种担保费、抵押物处置费等超过原值的部分 七、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但是不作为收入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