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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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很多答案,貌似都挺在理的。其实,企业造假还有另一个动因——节约成本,提高利润!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匪夷所思,毕竟造假被发现了是要赔偿损失、支付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怎么还能节约成本呢?其实不然,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造假的直接成本和风险固然是有一些,但相对于公开披露信息并按规定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收益而言,都微不足道。

比如,A企业当年真实实现利润100万,如果按照规定交25%的企业所得税,需要交25万的所得税;如果造假,将其利润调整为50万,虽然涉嫌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高达13万(假设地方税务稽查发现后补缴税款还要加罚滞纳金),但是,因为调整后的50万元属于临界点后产生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所以最终缴纳的税款实际上仅相当于13万元的90%,即1.17万元……这样,A企业通过造假省下了88.83万元的税收,而直接成本和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似乎并不太大。对A企业来说,这种造假行为简直就像是“只花了几百块就买到了价值数千元的东西”一样,大大地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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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

企业造假的最直接利益驱动是获取大量市场进入壁垒和价格优势,从而快速实现资金积累。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三鹿集团创始人田文华在2000年时在河北邢台地区提出“小作坊不犯法、大企业不挣钱”的口号,号召周边的奶场主在原奶中加入三聚氰胺。原奶中加入三聚氰胺后可以欺骗传统的奶粉蛋白质含量测试仪器,在提高原奶蛋白指数的情况下大大降低成本,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

制度设计缺陷是潜在原因

企业造假是经济制度内生的产物,是利益驱动之下的理性选择。从制度设计根源来讲,其一,是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缺乏联动。以奶粉为例,质量安检部门只负责检验,如果出现检验指标未达到标准,仅限于销毁不合格奶粉,而农业部门并未接收到这一信息,也未对相关奶牛场进行调查。其二,是惩罚制度的威慑力较差。从法律上,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的具体刑律规定,所以对食品安全恶性案件的处理一般引用其它条款,处罚较轻。三鹿奶粉案中,创始人兼总裁主犯田文华判处无期徒刑,副手崔桂亮判处有期徒刑20年。这种惩罚与三鹿集团3.8亿元的利润相比,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是极低,无法起到威慑作用,甚至不如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

信息不对称是技术原因

企业造假的成因离不开信息经济学理论。一方面,是信息获取存在不对称。消费者掌握的信息较少,加之食品安全检验费用高昂,所以无法完全辨识出不同产品质量的高低。另一方面,是信息甄别存在不对称。产品在市场流通时,消费者难以辨识企业质量优劣。所以企业倾向于“干一锤子买卖”,将造假的利润获取到手后可以全身而退。由于牛奶和奶粉的购买主体是妇女与儿童,所以企业将原本用于成人的蛋白质含量测试仪器用于儿童食品,同时采用低价低质和广告营销方式争夺顾客。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合力阻击谣言

主流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其公信力和影响力可以抗衡谣言,是谣言阻击的主流力量。主流媒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平台和客户端等渠道传播真实信息,利用自身公信力和影响力对抗谣言。同时,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合力可以起到协同效应。

网络意见领袖是言论场的舆论引导者,其言论和观点对普通用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是谣言阻击的辅助力量。网络意见领袖通过微博、微信和社群等渠道传播来自主流媒体的正确信息。从信息源和信息内容维度出发,网络意见领袖可以提高谣言阻击的可信度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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