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基础法增值原因?
(一)、成本法评估的技术特点所致。成本法作为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之一,其以评估对象的重建为假设前提,基本思路是按照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建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后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因此,成本法从本质上讲是对资产价值的估算,而企业价值本身作为一种特定权利的价值,它既包括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也包括诸如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价值。另外,商誉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各单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外的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它融于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中,企业整体价值与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之间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实质上就是商誉的表现,而成本法作为资产的评估方法,难以将这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估,所以成本法下的企业价值低于收益法下的企业价值,这也是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相矛盾的根本原因。
(二)、收益预测时对被评估企业自身或外部条件作了保守的估计。资产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时,往往会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等外部环境或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等因素对企业的未来带来良好收益而采取保守的收益预测,从而收益法下的企业整体价值低于成本法下的企业各单项可确指资产的价值之和。
(三)、成本法中对某些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缺乏科学合理性,低估了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成本法下的价值评估,一般是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和评估,而对于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则通常不予考虑。尽管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品牌,信誉等价值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整体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但其受企业外部环境或企业自身营销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在现行评估技术条件下商誉没有独立评估的操作手段和具体参数,故而成本法的资产范围界定具有局限性,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从而会导致两种方法下的评估结果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