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贷款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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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就应当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利息计付方式以及还款时间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未偿还部分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同时,借款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贷款人不能以借款人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样,借款人也不能以当时不清楚为由要求免责。 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就利息支付、还款日期等协议变更了原有的条款,那么当事人在签订变更协议的当日就要受到新的约定的限制。但是,这些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弱势地位,胁迫对方与自己订立显失公平的借款合同或者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信息;(二)能够证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借条、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三)能够证明企业间借款合同成立的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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