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包含投资收益吗?
要分析一个问题的本质,首先要定义其中的概念。 本文讨论的“收入”,与税收中的“收入”含义不同——这里的“收入”是指财务上的概念,而税收中的“收入”不仅包括财务上的收入(即“营业利润”),还包括资本利得(或损失)和偶然所得。税收中对“收入”的定义比财务上的定义要宽泛得多。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个人所得税中,除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外,其他的营业收入都是指经营收入而不是投资收入。因为对个人的征税主要是以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主;而股息和红利,尽管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但税法中将其单独列出,归为“生产、经营的收益性收支”项目,并规定应当作为个人应税所得额征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收入”,其实主要就是指个人(自然人)的经营(劳动)收入。
至于企业所得税中提到的“收入”,其涵义就更宽泛了,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经济利益流入,既包括经营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也包括投资收入(债券利息、借款利息、股权投资等),后者属于资本利得(或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进行扣除。 在探讨“总收入的构成”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总收入”概念的内涵。由于人们谈论的“收入”一般是指营业利润(或者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那么“总收入”自然就是指这一部分。然而,这并非“收入”的全部,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说,除了一般经营活动外,还可能会发生特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相应的应税收入,例如资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补偿收入等等。对于投资者而言,除了一般的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外,还可能涉及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以,“总收入”的概念的外延要比“营业利润”广泛得多。 但是,虽然“总收入”的概念的外延要大于“营业利润”,却并不是说“总收入”的概念可以随意扩大——它还是有法律界限的。在企业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收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销售商品收入;(二)出售固定资产收入;(三)出售无形资产收入;(四)出租财产收入;(五)提供劳务收入;(六)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七)其他业务收入。个体户的《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办法》所规定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收入; (二)购置物品的费用; (三)提供给他人的所有或租赁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 (四)借贷给他人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户,其“总收入”的概念都仅限于收入的总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