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为什么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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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我了解的例子,可能不是特别准确。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原保监会主席助理张京原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查明,2006年至2012年间,张京原利用担任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席助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核准、申报保险资金计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5.9746万元。 张京原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但其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数额巨大等情节,故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没收个人财产。

本案一审判决后,张京原不服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偏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对于他的辩解及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二审裁定如下:

一、关于张京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受贿金额有误应重新认定的意见。 本院认为,第一,张京原作为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领导职务人员,应当对有关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有一般的了解,其对行贿者提出给予他人巨额资金或者提供其他重大利益的条件时,理应意识到该行为违法性而予以拒绝,但其却多次伙同或接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第二,张京原称其不知道向他人索要的资金是行贿款而非合法所得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第三,张京原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财物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其在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待了大部分犯罪事实,虽然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罪行,但综合考虑其职位特殊性与罪行的客观严重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并无不当。

二、关于张京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多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再次适用非监禁刑的的意见。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张京原身为国家保险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借贷为名向他人索要巨额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张京原不仅向他人索取了巨额资金,而且在案发前并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张京原的上述行为同时符合了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二者属选择性罪名,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在对张京原的量刑时已经考虑到他犯有多项职务违法犯罪,同时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公正、适当。张京原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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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个人缴纳和国家补助等多种渠道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险法》确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包括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救命钱”,具有国家公共性、安全性和法定性,其管理有着严格规定,不可能被随意挪用。从筹集管理机制上看,我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专户拨付,五险分险种独立核算。所以大家完全不必担忧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管不好、不安全,这笔资金,国家管得紧紧的。

有的群众对“收支两条线”不够理解,对财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缺乏安全感,总感觉存在被挤占挪用的风险,其实,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日趋规范和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库管理后安全更有保障。这是因为,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在国库中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账具有刚性约束,非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存入,而且国库管理资金不存在被其他资金占用的风险。

从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公开数据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保持当期收大于支,累计结余持续增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实现当期收大于支,累计结存均保持增长,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安全稳健。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其积累越多,越能为社会保障制度行稳致远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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