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可以办分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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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园,顾名思义,是在一所已有的幼儿园附近,附设一所规模较小的幼儿园。那么,举办分园是否视为设立新的幼儿园,需要另行审批呢?对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中的相关内容和精神,上述规定中关于分立、合并需要审批的规定是针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而言,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校中校”、“园中小小班”则不用进行单独审批。

因此,已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园举办分园需要进行单独审批,而没有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园举办分园则无需审批。幼儿园举办分园,幼儿园应当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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