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改增几月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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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财政收入分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年底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开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暂不准抵扣和退税;同时明确,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地方税局不得向试点纳税人收取任何登记类和证书类收费,以及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 此前,因部分行业难以准确核定税负,导致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无法计算或计算出现偏差而引发的涉税风险一直存在。此次政策出台之前,各地对难以准确核算的应税项目多采取先按规定预缴税款,待日后核实后再办理退税或冲抵手续的方法,但这样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此次《通知》指出,对于无法准确核定税负的试点纳税人暂时不予办理进项税金抵扣或留抵退税,待以后时机成熟再予以处理。 除暂不准抵扣之外,通知还指出,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符合规定的应税项目必须转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相关税务机关应出具书面证明,告知纳税人转回原因及应转出的金额并予以登记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首次对营改增后地方税局的相关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地方税局的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能向试点纳税人收集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试点纳税人提供任何费用支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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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现行税制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经国务院批准,《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新旧税制转换的5项过渡政策,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负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一是运输企业转型政策。对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前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且仍具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样,就保留了运输企业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过渡期政策安排,在企业发生营改增应税业务时,不立即取消原计税方法。

二是免征部分税款政策。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收入额5000元。对试点地区取得的纳入试点实施之日前实现的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且已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过营业税,允许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这样既统一了征免标准,又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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