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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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如剖腹产、横位),增加3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同时,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三十天。女方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6年天津产假共有128天,其中难产增加的30天假,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但剖腹产等属于病假范畴要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材料给单位,而且难产认定需医学诊断证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有奖励,而天津目前并无此方面的奖励,因此晚育并不能再多享受产假或奖励。

根据《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生育原因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休产假,女职工的劳动关系都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以暂时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合适工作,工资报酬不得低于相应工作岗位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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